庄汉:《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宪法分析——以社会保险法(草案)为主要分析样本》,《法学评论》2009年第3期。
接下来,根据第 18 条第(一) 项的规定,在集体统一组织承包时,承包方即有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这是否可以解读为中央已经在为推行三权分置而有意淡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法? 不过,同时值得关注的是,2016 年 3 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设计了一种类型的经营权抵押规则。
从确权登记颁证角度看,无论在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层面,还是在专项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层面,我国政策、立法与实践都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从理论层面讲,维持现行土地权利制度框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接中央文件提出的经营权可以说是最佳方案。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给人以千头万绪之感,不得不认真回应。既然是相互独立的两种权利,以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指称承包权,显然不妥。其次,承包权是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权利,无法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
(二) 承包权如何生成与表达 关于该问题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层面,正是这些分歧给承包权的法律构造带来了极大困扰: 第一个层面,承包权从何处分出来。丁文的主张可谓其中代表。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的改革发展,已远远超出现有规定。
对此,医保立法需秉持整合统一的思路。另一方面,医保涉及主体多样,环节繁琐,政策法规适用各地迥异,其纠纷化解专业性高、难度大,政策性强而历史遗留问题多,且往往具有较强示范效应,并不易于处理。立法的制度安排,学术界也人言各异。加之每个浮出水面的错误、违法,其背后往往能总结出或多或少的类似情形。
比如,普通患者、家属期望通过医保立法承认并确保其基本医疗保险权利和健康权利,破解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应当承认,在我国已有的医保立法、重大决策中,普通群众与弱势群体的发言声音还尚且微弱,遑论其参与能力、参与质量了。
今后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既为基本,就应统一而公平。充分意识到医保领域舆情风险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克服回应上的消极被动,甚至被重特大舆情牵着鼻子走。3.3 完善公开公示机制,确保看得到、听得进 基本医疗保险的专业性有日渐强化的态势。笔者在多地相关调研发现,医保经办、医生、患者等各方群体都热切盼望出台基本医疗保险法。
4 纠纷化解应提上议事日程 为何应特别关注医保的纠纷解决? 首先,有必要清醒认识到,医保经办实施中,存在一定错误的概率不容低估。内蒙古、海南等地出台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性法规,杭州、厦门等更多地方出台了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或监督管理办法、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据不完全统计已超过100部。公安、医保经办、卫健、检、法等既各司其职又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增强医保违法的发现率、处置率,消除参保人、医保服务机构的侥幸心理。再次,基本医疗保险的纠纷往往具有多元性特征。
医保的制度完善与运行,需要更加有效、有序的公众参与,且应全方位考虑特殊群体的需求。医保部门则指望通过立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通过法律赋予更多调查手段和执法措施,更好完成控费等目标。
即便有万分之一概率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其总量也非常可观。参考文献: [1][英]贝弗里奇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组织翻译.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3. [2]栗燕杰.中国社会保险的法治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7[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8. [4]仇雨临.医疗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Z].2011.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2018年第10期 进入专题: 基本医疗保险 。
由此,人民群众获得感不高而失落感凸显。2 提升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贝弗里奇报告》在第一部分导言和概论的提出建议的三条指导性原则之三即认为,社会保障需要国家和个人的合作,国家在尽职尽责的同时,不应扼杀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应当给个人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机会并赋予他们一定的责任。3 医保执法监管亟待加强 基本医疗保险行政执法的滞后,作为法律制度体系的严重短板,既损害医保基金安全,也破坏医保秩序。与此同时,基本医疗保险投入不断增加,但患者个人负担并未明显降低,制度预期与制度实际效果之间差异明显。另一方面,立法活动并非闭门造车,既需要充分总结地方创新改革,也需要凝聚共识,在此基础上提高顶层设计的质量。由此,既确保看得到、听得懂,又能够说得出、有理有据,最终提升医保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运行的效率。
如何既考虑到前瞻长远,又充分考虑当下的阶段性,并适时启动评估修订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与刑法的接续,一直未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应有关注。
还应注意,基本医疗保险的立法完善并非可一蹴而就。如何既增加法律的规范性、操作性和统一性,又考虑到各地区之间的特殊情形和路径依赖,避免过于僵化而削足适履。
财政部门可能通过立法控制财政补贴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涉及环节流程较多,主要包括基金筹集、基金运行、待遇支付、服务标准与监督等。
3.1 加强专项执法与两法衔接,形成高压态势 首先,专项执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执法主体之间的协作。3.2 依托信息化预警防控,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医保执法的完善,既要强调打击先行,克服以往过软、过弱的问题,增强打击违法行为力度 (如骗取医疗保险、医疗救助) ,抬高违法成本,快速遏制医保领域违法行为的猖獗势头。一方面,通过厘清个人隐私范围,对其予以更好更有效保护。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较为丰富,大有越俎代庖之势。
完善公开公示机制,使得监管效应最大化。试想,如果因身份不同、城乡差异,而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权利义务迥异,则势必加剧公众的不公感。
值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八年,全面依法治国成为重大战略任务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全面启动工作、国家医疗保障局步入正轨之际,研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治之道,可谓正当其时。在此,基本医保立法除专业性内容外,还应考虑相关个人信息、隐私的适度界定。
既要着力避免两张皮的问题,克服系统的异化,还要加强平台整合,以国家医保局的组建为契机,宜早不宜迟,下大决心,将以往纵横分割的医保相关系统整合统一。但应注意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水平不一,其中不乏各类弱势群体。
在此,通过政策公开、精心选取的特定案例公开及解读,有利于破除传统观念,进而树立医保守法的新思维。接下来,在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安排上,精准定位人群需求,应充分照顾普通群众以及弱势群体的知识、信息、技能等方面的客观情况,包括设置更易得的参与渠道,提供易于理解的草案说明、提供有关辅助渠道等。另一方面,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可经由立法限制其个人隐私的适用,本着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思路,依照必要性原则予以公开,并为大数据监管打下基础。事实上,中央层面的医保制度规范,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已有国务院层面专门的行政法规不同,长期以来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导。
发现基本医疗保险领域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医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即非常重要。当下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基本医疗保险,是专门立法还是置于统一立法中?而统一立法方面,随着机构改革也出现两个选择。
那么,是基于社会保险法的基础进行充实、修订,还是在第三章基础上大幅扩充,制定专门的《基本医疗保险法》?成为摆在立法者面前的议题。在起点上,基本医保立法应为个人信息、隐私界定设置适当边界,克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界定和应用的笼统化倾向。
面对骗保、倒药等违法行为,即便不断加强医保执法队伍,医保一家单打独斗依然势单力薄而力不从心。如何适度设置政府财政责任,既要避免插手过度,又要避免管理不足等问题,均关乎立法成败。